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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
   本网发布日期:2009-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PCA。

  第三条 中电建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建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中电建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中电建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中电建协挂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

  第六条 中电建协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电建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

  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

  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中电联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

  五、出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通讯》等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

  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

  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电建协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电建协章程;

  二、有加入中电建协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中电建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建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电建协活动;

  三、获得中电建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中电建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建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电建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建协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电建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电建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中电建协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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